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福建省龙海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调 解 书
(2019)闽0681民初4124号
原告:龙海市立盟花木专业合作社,住所地龙海市程溪镇人家村人家46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3350681070894652J。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福建闽仁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市政园林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市新罗区东***工路19号天隆商务区2幢5号510室(**经济技术开发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8007463897882。
法定代表人:***。
被告:***,男,汉族,住晋江市。
被告:***,男,汉族,1983年5月20日出生,住漳平市。
被告:***,男,汉族,1986年11月30日出生,住晋江市。
以上四被告委托诉讼代理人:***、***(实习),福建泾渭明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龙海市立盟花木专业合作社诉被告****市政园林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7月23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
原告龙海市立盟花木专业合作社提出以下诉讼请求:1、判决被告共同支付原告货款58800元及利息,自起诉之日起至实际清偿之日止按年利率6%计算;2、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共同承担。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一、被告***欠原告龙海市立盟花木专业合作社货款48000元,定于2019年12月3日前付清(款项付至***在漳州建设银行芗城支行的银行账户,账号为62×××88);
二、如被告***如期支付上述货款,则双方因买卖合同产生的债权债务终结。如被告***未如期支付上述款项,被告***应于2019年12月4日再支付原告经济损失10800元;
三、原告龙海市立盟花木专业合作社放弃对被告****市政园林工程有限公司、被告***、被告***的诉讼请求;
四、本案受理费1270元,减半收取635元,由原告龙海市立盟花木专业合作社负担。
双方当事人一致同意本调解协议自双方在调解协议上签名或捺印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上述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审判员 ***
二〇一九年十一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 卢铂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