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福建省三明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闽04民终767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男,汉族,1964年4月30日出生,住福建省三明市梅列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罗国清,福建而樾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系***弟弟),男,汉族,1969年11月30日出生,住福建省三明市梅列区。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市政园林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厦门市翔安区**街道井头东里187-2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8007463897882。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闽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闽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上诉人***因与被上诉人****市政园林工程有限公司债权转让合同纠纷一案,不服福建省三明市三元区人民法院(2022)闽0403民初4570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23年4月17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
本院认为,案涉债权是否先已转让给案外人***,原审未予查明。本案处理结果亦与其有法律上利害关系,应通知***及原债权人福建**生态农林科技有限公司到庭参加诉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一款第三、四项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福建省三明市三元区人民法院(2022)闽0403民初4570号民事判决;
二、本案发回福建省三明市三元区人民法院重审。
上诉人***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32502元予以退回。
审判长 廖 春
审判员 ***
审判员 ***
二〇二三年六月五日
书记员 王 倩
附:主要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上诉案件应当开庭审理。经过阅卷、调查和询问当事人,对没有提出新的事实、证据或者理由,人民法院认为不需要开庭审理的,可以不开庭审理。
第二审人民法院审理上诉案件,可以在该院进行,也可以到案件发生地或者原审人民法院所在地进行。
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上诉案件,经过审理,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
(一)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的,以判决、裁定方式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决、裁定;
(二)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错误或者适用法律错误的,以判决、裁定方式依法改判、撤销或者变更;
(三)原判决认定基本事实不清的,裁定撤销原判决,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或者查清事实后改判;
(四)原判决遗漏当事人或者违法缺席判决等严重违反法定程序的,裁定撤销原判决,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
原审人民法院对发回重审的案件作出判决后,当事人提起上诉的,第二审人民法院不得再次发回重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