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绿涛市政园林工程有限公司

某某与某某市政园林工程有限公司债权转让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福建省三明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闽04民终767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男,汉族,1964年4月30日出生,住福建省三明市梅列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罗国清,福建而樾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系***弟弟),男,汉族,1969年11月30日出生,住福建省三明市梅列区。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市政园林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厦门市翔安区**街道井头东里187-2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8007463897882。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闽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闽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上诉人***因与被上诉人****市政园林工程有限公司债权转让合同纠纷一案,不服福建省三明市三元区人民法院(2022)闽0403民初4570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23年4月17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 本院认为,案涉债权是否先已转让给案外人***,原审未予查明。本案处理结果亦与其有法律上利害关系,应通知***及原债权人福建**生态农林科技有限公司到庭参加诉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一款第三、四项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福建省三明市三元区人民法院(2022)闽0403民初4570号民事判决; 二、本案发回福建省三明市三元区人民法院重审。 上诉人***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32502元予以退回。 审判长 廖 春 审判员 *** 审判员 *** 二〇二三年六月五日 书记员 王 倩 附:主要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上诉案件应当开庭审理。经过阅卷、调查和询问当事人,对没有提出新的事实、证据或者理由,人民法院认为不需要开庭审理的,可以不开庭审理。 第二审人民法院审理上诉案件,可以在该院进行,也可以到案件发生地或者原审人民法院所在地进行。 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上诉案件,经过审理,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 (一)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的,以判决、裁定方式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决、裁定; (二)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错误或者适用法律错误的,以判决、裁定方式依法改判、撤销或者变更; (三)原判决认定基本事实不清的,裁定撤销原判决,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或者查清事实后改判; (四)原判决遗漏当事人或者违法缺席判决等严重违反法定程序的,裁定撤销原判决,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 原审人民法院对发回重审的案件作出判决后,当事人提起上诉的,第二审人民法院不得再次发回重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