镇江市润州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苏1111民初4716号之三
原告:江苏科海智能系统有限公司,住所地镇江市新区智慧大道468号双子楼B座8楼802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1100718696588J。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笑(实习),江苏君业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泰豪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西省南昌市高新开发区清华泰豪大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60000158304717T。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裁。
委托诉讼代理人:**,该公司员工。
原告江苏科海智能系统有限公司与被告泰豪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0月14日立案。原告江苏科海智能系统有限公司于2020年1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相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江苏科海智能系统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12092元、财产保全费5000元,合计17092元,由江苏科海智能系统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长***
人民陪审员***
人民陪审员***
二〇二〇年一月十六日
书记员*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