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科海智能系统有限公司

江苏科海智能系统有限公司与江苏荣博智能科技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镇江经济开发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苏1191执139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江苏科海智能系统有限公司,住所地镇江市。
法定代表人:戴乐云,该公司总经理。
被执行人:江苏***能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南京市建邺区。
法定代表人:熊科荣,该公司总经理。
关于江苏科海智能系统有限公司与江苏***能科技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9)苏1191民初3547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申请执行标的金额为183592.2元及利息,本院于2021年1月11日立案受理。
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对江苏***能科技有限公司的财产等信息进行调查,被执行人名下无存款、无股权、无车辆,无不动产,未发现可供执行财产。关于被执行人,本案工作人员到被执行人住所地调查,被执行人已经停工,无工作人员。本案已将被执行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并向被执行人发出限制高消费令和罚款决定书。
本院将上述执行情况告知申请执行人,要求其提供被执行人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未提出异议,未提供财产线索。
上述事实,有查询回执、现场照片等材料证实。
本院认为,本案申请执行人享有的债权依法受法律保护,但债权的实现取决于被执行人是否有履行债务的能力。在本次执行程序中,本院依职权对被执行人的财产进行了调查,未发现可供执行财产,申请执行人亦未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财产线索。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19)苏1191民初3547号民事判决书本次执行程序。
本案终结后,申请执行人有权要求被执行人继续履行债务,或待今后发现被执行人可供执行财产后,申请执行人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本裁定送达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本院递交异议申请书及副本一式三份,向本院申请异议。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 判 长  李仁福
审 判 员  陈萍萍
人民陪审员  史罗宏
二〇二一年四月六日
书 记 员  姚兆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