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开天建设有限公司

福建开天建设有限公司与赢联通汇(福建)实业有限责任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扬州市江都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苏1012执3637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福建开天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在福建省闽清县。
法定代表人:陈小玲,该公司经理。
被执行人:赢联通汇(福建)实业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在福建省福州市台江区。
法定代表人:林清。
申请执行人福建开天建设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赢联通汇(福建)实业有限责任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中,本院依法审理,该案作出的(2018)苏1012民初7353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福建开天建设有限公司于2019年12月2日依法向本院申请执行,依照判决要求被执行人赢联通汇(福建)实业有限责任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双倍返还申请执行人福建开天建设有限公司履约保证金合计20万元,被执行人赢联通汇(福建)实业有限责任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申请执行人福建开天建设有限公司损失95032元。由被执行人赢联通汇(福建)实业有限责任公司承担案件受理费5927元和缴纳执行费4414元。
执行过程中,本院已采取如下执行措施:
1.本院于2019年12月9日通过司法专邮形式向被执行人赢联通汇(福建)实业有限责任公司邮寄送达执行通知、财产申报表、廉政监督卡、信用风险惩戒提示,被执行人未实际履行。
2.本院于2019年12月3日至2020年7月25日通过江苏法院执行办案系统多次查询了被执行人赢联通汇(福建)实业有限责任公司名下的车辆、房产登记信息、证券和银行存款等信息。发现被执行人赢联通汇(福建)实业有限责任公司名下无银行存款,已冻结银行账户;暂无不动产登记信息;暂无车辆登记信息。
3.本院于2019年12月30日委托福州市台江区人民法院调查被执行人赢联通汇(福建)实业有限责任公司名下不动产信息,经查反馈被执行人赢联通汇(福建)实业有限责任公司名下暂无不动产登记信息。
4.本院于2020年7月14日前往被执行人赢联通汇(福建)实业有限责任公司营业场所调查,经查被执行人赢联通汇(福建)实业有限责任公司已经不营业,该公司注册地系租赁,暂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故在其原经营场所张贴执行通知书公告。
5.本院于2020年7月27日依法向被执行人赢联通汇(福建)实业有限责任公司法定代表人发出限制高消费令并将其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
6.本院约谈申请执行人告知被执行人赢联通汇(福建)实业有限责任公司名下暂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亦认可本院调查结果,并表示不能提供被执行人的其他财产线索,并同意申请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综上所述,因被执行人赢联通汇(福建)实业有限责任公司名下暂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亦认可本院调查结果,并表示不能提供被执行人的其他财产线索,并同意申请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刘敏亮
审判员  赵 峰
审判员  任苏祁
二〇二〇年七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  郭美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