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福州市仓山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闽0104财保80号
申请人:福建五湖电力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福州市仓山区盖山镇迎宾路跃进村福州世扶钢铁建筑工程有限公司1#楼(二层左侧900平方)。
法定代表人:朱秀堂,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王宝剑,福建融成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福建开天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闽清县白樟镇白樟街47号4层。
法定代表人:鲍金菊。
申请人福建五湖电力设备有限公司于2021年12月14日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请求冻结被申请人福建开天建设有限公司名下银行账户存款129123.29元。申请人福建五湖电力设备有限公司以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福建分公司出具的赔偿责任为130000元的担保函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福建五湖电力设备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福建开天建设有限公司银行账户存款129123.29元。
案件申请费1166元,由福建五湖电力设备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
审 判 员 方 敏
二〇二一年十二月十四日
法官助理 林 薇
书 记 员 施炜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