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福建省闽清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闽0124民初1537号
原告:杭州富阳**建筑材料合伙企业(有限合伙),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富阳区鹿山街道江滨村中兴路1号楼1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183MA2H30MN01(1/1)。
执行事务合伙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员工),女,1973年11月3日出生,汉族,住杭州市富阳区。
被告:福建开天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闽清县白樟镇白樟街47号4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124665092333B。
法定代表人:***,经理。
原告杭州富阳**建筑材料合伙企业(有限合伙)与被告福建开天建设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7月19日立案,8月25日原告杭州富阳**建筑材料合伙企业(有限合伙)以“被告已向原告全额支付所欠货款”为由申请撤回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五项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杭州富阳**建筑材料合伙企业(有限合伙)撤诉。
案件受理费4,403元,减半收取2,201.5元,由杭州富阳**建筑材料合伙企业(有限合伙)负担。
审判员 ***
二〇二二年八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 张 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