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开天建设有限公司

福建开天建设有限公司与三明市三元区新双乐工程机械配件部买卖合同纠纷管辖上诉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福建省三明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闽04民辖终31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福建开天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闽清县白樟镇白樟街47号4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124665092333B。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三明市三元区新双乐工程机械配件部,住所地福建省三明市三元区下洋新村11幢13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350403MA302X0G4W。 经营者:***,男,1964年9月15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三明市三元区。 上诉人福建开天建设有限公司与被上诉人三明市三元区新双乐工程机械配件部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福建省三明市三元区人民法院(2023)闽0403民初824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出上诉。 福建开天建设有限公司上诉请求:撤销原裁定,并将案件移送至福建省闽清县人民法院审理。事实和理由:一审裁定适用法律错误,本案双方从未签订过买卖合同,福建开天建设有限公司对三明市三元区新双乐工程机械配件部主张的合同权益并不知情,且对方未能提供任何证据证明案涉合同有实际履行。现在三明市三元区新双乐工程机械配件部以福建开天建设有限公司为被告提起诉讼,依法应当由福建开天建设有限公司所在地福建省闽清县人民法院管辖审理。 三明市三元区新双乐工程机械配件部未提交答辩意见。 本院经审查认为,三明市三元区新双乐工程机械配件部主***开天建设有限公司向其购买配件,未足额支付货款,现因索要货款形成诉讼。根据当事人主张的诉讼请求和事实理由,本案系买卖合同纠纷,依法应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本案当事人并未明确约定履行地点,现三明市三元区新双乐工程机械配件部提起诉讼要求福建开天建设有限公司支付货款,争议标的为给付货币,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十八条第二款的规定,应以接收货币一方即三明市三元区新双乐工程机械配件部所在地福建省三明市三元区为合同履行地。因此,原审法院作为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受理本案并无不当。福建开天建设有限公司关于其与三明市三元区新双乐工程机械配件部之间不存在买卖合同的主张,不属于管辖权异议程序审查范围。综上,上诉人的上诉理由不成立,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 判 长 **上 审 判 员 **** 审 判 员 *** 二〇二三年五月二十二日 法官助理 *** 书 记 员 *** 附:本案适用的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上诉案件,经过审理,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 (一)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的,以判决、裁定方式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决、裁定; (二)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错误或者适用法律错误的,以判决、裁定方式依法改判、撤销或者变更; (三)原判决认定基本事实不清的,裁定撤销原判决,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或者查清事实后改判; (四)原判决遗漏当事人或者违法缺席判决等严重违反法定程序的,裁定撤销原判决,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 原审人民法院对发回重审的案件作出判决后,当事人提起上诉的,第二审人民法院不得再次发回重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