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杭州富阳某某机电设备有限公司、福建开天建设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杭州市富阳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3)浙0111民初1480号 原告:甲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富阳区。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被告:乙公司,住所地福建省福州市。 法定代表人:**。 原告甲公司与被告乙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3月22日立案。审理中,因被告乙公司已经履行付款义务,原告甲公司于2023年4月14日向本院申请撤诉。 本院认为:原告甲公司申请撤诉,是其自行处分诉讼权利的行为,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甲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6638元,减半收取3319元,由原告甲公司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三年四月十四日 代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