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浙江省温州市洞头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4)浙0305民初359号
原告:***,男,1966年12月3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临泉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浙江明瓯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福建开天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闽清县白樟镇白樟街47号4层。
法定代表人:***。
被告:***,男,1977年12月1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公安县。
原告***诉被告福建开天建设有限公司、***工伤保险待遇纠纷一案,本院于2024年4月2日立案。原告***于2024年4月16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及诉讼权利。现原告要求撤回起诉,于法有据,应予以准许。现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本案诉讼费10元,减半收取5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四年四月二十三日
法官助理***
代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