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安溪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6)闽0524民初6449号
原告苏军铁,男,1982年3月12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安溪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安溪县城厢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男,1972年9月12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安溪县。
被告福建省安溪甲龙园艺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安溪县,机构代码××2852-1。
法定代表人***,任公司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福建安荣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在审理原告苏军铁与被告***、福建省安溪甲龙园艺有限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中,因双方就原告苏军铁是否构成工伤的认定问题正处于行政诉讼之中,而本案必须需以该行政诉讼的审理结果为依据,以确定本案原告是否构成工伤。对此,本案应中止诉讼,待中止诉讼的事由消除后,再行恢复诉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条第一款第(六)项、第一百五十条四第一款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中止诉讼。
审判长***
人民陪审员***
人民陪审员***
二〇一七年二月六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