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安溪甲龙园艺有限公司

某某与某某、福建省安溪甲龙园艺有限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福建省安溪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6)闽0524民初6449号
原告苏军铁,男,1982年3月12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安溪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安溪县城厢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男,1972年9月12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安溪县。
被告福建省安溪甲龙园艺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安溪县,机构代码××2852-1。
法定代表人***,任公司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福建安荣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在审理原告苏军铁与被告***、福建省安溪甲龙园艺有限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中,因双方就原告苏军铁是否构成工伤的认定问题正处于行政诉讼之中,而本案必须需以该行政诉讼的审理结果为依据,以确定本案原告是否构成工伤。对此,本案应中止诉讼,待中止诉讼的事由消除后,再行恢复诉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条第一款第(六)项、第一百五十条四第一款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中止诉讼。
审判长***
人民陪审员***
人民陪审员***

二〇一七年二月六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