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南安市人民法院
行 政 裁 定 书
(2016)闽0583行初156号
本院于二○一七年一月五日对原告**铁诉被告安溪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泉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第三人福建省安溪甲龙园艺有限公司工伤行政确认一案作出的(2016)闽0583行初156号行政判决书中,文字上有笔误,应予补正,现裁定如下:
判决书第11页第12行中”晋江市的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应改为”安溪县的社会保险行政部门”。
审 判 长 王一心
人民陪审员 林复源
人民陪审员 黄晋邓
二〇一七年六月二日
书 记 员 陈 慧
速 录 员 叶俊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