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泉州市丰泽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闽0503民初7955号
原告:泉州水务园林建筑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泉州市丰泽区东泽路10号水利水电综合楼4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503156115234M。
法定代表人:黄龙,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黄琼华,福建泉中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泉州市森屿园林绿化有限公司,住所地泉州市丰泽区福田路161号金帝文化广场1幢1001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5001561029005。
法定代表人:黄中原,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原告泉州水务园林建筑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泉州市森屿园林绿化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7月13日立案。原告泉州水务园林建筑有限责任公司于2021年8月3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自愿撤回对被告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撤回起诉,系对自己权利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泉州水务园林建筑有限责任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4300元,减半收取2150元,由原告泉州水务园林建筑有限责任公司负担。
审判员 曾毓群
二〇二一年九月一日
书记员 叶雅茹
附:主要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