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泉州市丰泽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闽0503民初1887号
原告:***,男,1968年10月27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泉州市南安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舒云,北京市京师(泉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鹏丽,北京市京师(泉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泉州市森屿园林绿化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泉州市丰泽区江滨路东侧清源江滨花苑16#楼801,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5001561029005。
法定代表人:黄中原,该公司负责人。
被告:福建省润柏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泉州市丰泽区华大街道法花美社区324国道边,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503572979947G。
法定代表人:陈瑞福,该公司负责人。
被告:黄中原,男,1962年1月22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泉州市丰泽区。
原告***与被告泉州市森屿园林绿化有限公司、福建省润柏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黄中原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2月2日立案。严进文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撤回起诉处理。
审 判 长 杨 伟
审 判 员 梁超毅
审 判 员 林娟美
二〇二一年四月十六日
法官助理 蔡洋洋
书 记 员 杨威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