泉州市森屿园林绿化有限公司

泉州市森屿园林绿化有限公司、某某其他案由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福建省泉州市鲤城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8)闽0502执1661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泉州市森屿园林绿化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泉州市。
法定代表人黄中原,执行董事。
被执行人***,男,1968年10月27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南安市。
申请执行人泉州市森屿园林绿化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合同纠纷一案,泉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8年2月9日作出的(2018)闽05民终236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于2018年8月14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18年8月17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自觉偿还申请执行人款项人民币57387.5元及相应的利息,并承担本案受理费人民币682.5元及执行费人民币761元,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也未向本院报告财产情况。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作出以下执行行为:
通过执行司法查控系统,于2018年8月16日、2018年12月6日、2018年12月21日先后对被执行人***的银行开设账户、房屋所有权、土地使用权、车辆、互联网金融、证券等财产登记情况进行查询。经查,除部分财付通存款及少量银行存款外,被执行人***名下无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登记信息。本院依法冻结被执行人名下部分银行账户。本院另冻结并划拨被执行人***名下财付通账户,申请执行人受偿人民币15216.74元。
2.2018年9月14日,本院依法向泉州市不动产交易登记档案馆查询被执行人***的房地产登记情况。经查,被执行人***名下无可供执行的房地产登记信息。
3.2018年8月27日,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发出限制高消费令,对其采取了限制高消费措施;2018年8月31日,本院依法作出决定将被执行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对其进行信用惩戒。2018年12月26日,本院依法限制被执行人***出境。
因被执行人***违反财产报告制度,本院依法作出对被执行人***司法拘留十五天的决定,但因查无被执行人***的下落,暂无法实施。
5.2018年12月21日和2018年12月26日,本院两次电话约谈申请执行人,告知其本案的执行进展情况,并征求其对本案的意见。
现申请执行人债权尚未全部实现。
本院认为,本案已穷尽财产调查措施,除已被冻结的少量银行存款之外,现查无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且已对被执行人采取限制高消费、将被执行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限制出境等强制措施,符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条件,故本案应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待本案具备执行条件时,申请执行人可依法向本院再次提出执行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期间的限制。申请执行人享有要求被执行人继续履行债务的权利,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泉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18)闽05民终236号民事判决书本次执行程序。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执行长  林大华
执行员  庄俊泓
执行员  李鸿源
二〇一八年十二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  蔡晓娟
引用的法律条文: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
第五百一十九条经过财产调查未发现可供执行的财产,在申请执行人签字确认或者执行法院组成合议庭审查核实并经院长批准后,可以裁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依照前款规定终结执行后,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