泉州市森屿园林绿化有限公司

某某与泉州市森屿园林绿化有限公司股东资格确认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福建省泉州市鲤城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8)闽0502民初671号之一
原告:***,男,汉族,1966年5月27日出生,住福建省泉州市鲤城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邓泉源,福建安凯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一凝,福建安凯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泉州市森屿园林绿化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泉州市。
法定代表人:黄中原,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第三人:庄秀珍,女,汉族,1939年11月26日出生,住福建省泉州市鲤城区。
第三人:任长耕,男,汉族,1949年1月3日出生,住福建省泉州市丰泽区。
原告***与被告泉州市森屿园林绿化有限公司、第三人庄秀珍、任长耕股东资格确认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2月2日立案。原告***于2018年7月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以各方当事人拟庭外协商解决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撤诉。
本案受理费5650元,减半收取计2825元,由***负担。
审 判 长  郑辉明
人民陪审员  江军猛
人民陪审员  黄佳玲
二〇一八年七月五日
书 记 员  王彩霞
速 录 员  苏怡萍
民事裁定书引用的主要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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