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泉州市鲤城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8)闽0502民初671号之一
原告:***,男,汉族,1966年5月27日出生,住福建省泉州市鲤城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邓泉源,福建安凯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一凝,福建安凯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泉州市森屿园林绿化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泉州市。
法定代表人:黄中原,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第三人:庄秀珍,女,汉族,1939年11月26日出生,住福建省泉州市鲤城区。
第三人:任长耕,男,汉族,1949年1月3日出生,住福建省泉州市丰泽区。
原告***与被告泉州市森屿园林绿化有限公司、第三人庄秀珍、任长耕股东资格确认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2月2日立案。原告***于2018年7月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以各方当事人拟庭外协商解决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撤诉。
本案受理费5650元,减半收取计2825元,由***负担。
审 判 长 郑辉明
人民陪审员 江军猛
人民陪审员 黄佳玲
二〇一八年七月五日
书 记 员 王彩霞
速 录 员 苏怡萍
民事裁定书引用的主要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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