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景观园林建筑发展有限公司

宜昌市城市园林绿化建设管护中心、福建省景观园林建筑发展有限公司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宜昌市点军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鄂0504执159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宜昌市城市园林绿化建设管护中心,住所地宜昌市城东大道**,统一社会信用代码124205000754952632。
法定代表人:李羡军,该中心主任。
被执行人:福建省景观园林建筑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州市仓山区建新镇新颐村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0002605775279。
法定代表人:郑文其,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宜昌市城市林建筑发展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中,因无法与被执行人取得联系,依法在人民法院报向被执行人福建省景观园林建筑发展有限公司进行公告送达,责令其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法将被执行人的银行账户进行冻结,将其法定代表人纳入限制高消费,并根据申请执行人的申请向税务机关送达协助执行通知书为其开具发票。现查明被执行人无银行存款和其他可供执行财产,申请执行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杨忠山
审判员  鄢裴培
审判员  王发芬
二〇二一年十一月一日
书记员  潘虹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