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宁德市蕉城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闽0902民初2141号
原告:新北区三**今广告设计工作室,住所地:江苏省常州市新北区三井街道中央花园3幢丙单元301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320411MA1W70LC8X。
经营者:祁艳琴,女,1972年10月26日出生,住江苏省常州市新北区。
被告:福建省宁德市新园景观绿化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宁德市东侨区华府豪庭5幢6层601,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900775381400B。
法定代表人:黄友江,该公司董事长。
第三人:儋州**旅游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海南省儋州市白马井镇滨海新区第一组团B-6-3、B-6-5地块恒大金碧天下综合楼一楼115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69003MA5RC51W81。
法定代表人:呼代利。
原告新北区三**今广告设计工作室与被告福建省宁德市新园景观绿化工程有限公司、第三人儋州**旅游开发有限公司票据追索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9月13日立案。原告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一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新北区三**今广告设计工作室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王 翔
二〇二二年九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 何喜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