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宁德市新园景观绿化工程有限公司

儋州某某旅游开发有限公司、新北区三某某今广告设计工作室等票据追索权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福建省宁德市蕉城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闽0902民初2141号
原告:新北区三**今广告设计工作室,住所地:江苏省常州市新北区三井街道中央花园3幢丙单元301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320411MA1W70LC8X。
经营者:祁艳琴,女,1972年10月26日出生,住江苏省常州市新北区。
被告:福建省宁德市新园景观绿化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宁德市东侨区华府豪庭5幢6层601,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900775381400B。
法定代表人:黄友江,该公司董事长。
第三人:儋州**旅游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海南省儋州市白马井镇滨海新区第一组团B-6-3、B-6-5地块恒大金碧天下综合楼一楼115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69003MA5RC51W81。
法定代表人:呼代利。
原告新北区三**今广告设计工作室与被告福建省宁德市新园景观绿化工程有限公司、第三人儋州**旅游开发有限公司票据追索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9月13日立案。原告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一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新北区三**今广告设计工作室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王 翔
二〇二二年九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 何喜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