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无锡市梁溪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苏0213民初9960号之一
原告:无锡常大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无锡市新欧风花园24-305。
法定代表人:潘国平,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顾飞飞,该公司职员。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琼,该公司职员。
被告:常州第一建筑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常州市钟楼区飞龙西路528号。
法定代表人:芮永昇,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董娟,该公司律师部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国兴,该公司职员。
被告:常州市环球建筑防水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常州市武进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常武中路7号6号。
法定代表人:王玉兴。
原告无锡常大置业有限公司与被告常州第一建筑集团有限公司、常州市环球建筑防水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9月9日立案。原告无锡常大置业有限公司于2020年9月10日以双方纠纷已达成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无锡常大置业有限公司申请撤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无锡常大置业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诉讼费减半收取为40元,由无锡常大置业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长 傅俊平
人民陪审员 徐惠玲
人民陪审员 李 萍
二〇二〇年九月十日
书 记 员 吴 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