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建集团(福建)有限公司

福建纳川管业科技有限责任公司与金建集团(福建)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泉州市泉港区人民法院
民事案件裁定书
(2021)闽0505民初182号
原告福建纳川管业科技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金建集团(福建)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月7日立案。原告于2021年1月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以其欲与被告庭外自行协商解决为由申请撤回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福建纳川管业科技有限责任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福建纳川管业科技有限责任公司负担。
审判员  庄曙新
书记员  张晓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