莆田市城厢区人民法院
民事案件裁定书
(2019)闽0302民初1955号
本院在审理原告***与被告***、金建集团(福建)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20年1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人民币669元,减半收取为334.5元,公告费260元,由原告***负担。
审 判 长 李启昌
人民陪审员 陈国山
人民陪审员 陈俊雄
书 记 员 蔡冀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