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莆田市中级人民法院
执行案件执行裁定书
(2018)闽03执588号
申请执行人金建集团(福建)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普罗达克森(莆田)水处理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15)闽民终字第1830号民事调解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后,因各被执行人未自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立案执行。本院于2018年5月24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归还申请执行人施工工程款9611447元及利息等,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现申请执行人以与被执行人达成和解为由,向本院申请本案终结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十一)、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18)闽03执588号案件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蔡志阳
审判员 陈剑星
审判员 郑飞鹏
书记员 翁 林
书记员 林志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