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建集团(福建)有限公司

金建集团(福建)有限公司、普罗达克森(莆田)水处理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福建省莆田市中级人民法院
执行案件执行裁定书
(2018)闽03执588号
申请执行人金建集团(福建)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普罗达克森(莆田)水处理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15)闽民终字第1830号民事调解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后,因各被执行人未自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立案执行。本院于2018年5月24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归还申请执行人施工工程款9611447元及利息等,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现申请执行人以与被执行人达成和解为由,向本院申请本案终结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十一)、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18)闽03执588号案件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蔡志阳 审判员  陈剑星 审判员  郑飞鹏
书记员  翁 林 书记员  林志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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