闽侯县人民法院
民事案件民事裁定书
(2016)闽0121民初4265号
本院在审理原告福州泰宇混凝土有限公司与被告金建集团(福建)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福州泰宇混凝土有限公司于2016年10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福州泰宇混凝土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福州泰宇混凝土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1556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福州泰宇混凝土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张海风
书记员 洪 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