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建集团(福建)有限公司

贵州龙里永蓝防水节能建材有限公司、金建集团(福建)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贵州省凯里市人民法院
民事案件裁定书
(2021)黔2601民初5470-1号
申请人贵州龙里永蓝防水节能建材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金建集团(福建)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贵州龙里永蓝防水节能建材有限公司于2021年7月8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法院依法冻结被申请人名下的银行存款、房产、车辆297764.03元或者查封、扣押被申请人名下其他等值的财产。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贵州龙里永蓝防水节能建材有限公司为防止被申请人金建集团(福建)有限公司在诉讼中隐匿、转移财产,以确保申请人以后的合法权益得以实现,保证诉讼案件的执行,特向我院申请诉讼财产保全,申请人贵州龙里永蓝防水节能建材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金建集团(福建)有限公司名下的银行存款297764.03元或者查封、扣押被申请人金建集团(福建)有限公司名下其他等值的财产。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陶林方
书记员  刘宇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