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建集团(福建)有限公司

***、***等案外人执行异议之诉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福建省屏南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闽0923民初29号
原告:***,男,1972年5月20日出生,汉族,福建省厦门市翔安区人,住厦门市翔安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沈树有,北京观韬中茂(厦门)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男,1973年4月21日出生,汉族,福建省霞浦县人,住霞浦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毛坤强,福建正联(宁德)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金建集团(福建)有限公司,住所地莆田市荔城区东圳路三信秀水华庭东区9幢C501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300798370632Q。
法定代表人:吴建泉,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原告***诉被告***、金建集团(福建)有限公司案外人执行异议之诉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1月10日立案,原告***于2022年3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计50元,由原告***负担。
审 判 长  李益民
人民陪审员  苏悦屏
人民陪审员  周 涛
二〇二二年三月二十五日
法官 助理  包振华
书 记 员  张天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