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信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1)豫15民终3392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金建集团(福建)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莆田市荔城区东圳路三信秀水华庭东区9幢C501号。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贵州争荣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男,汉族,1971年11月18日出生,住河南省信阳市平桥区。
原审被告:***,男,汉族,1971年11月18日出生,住河南省信阳市平桥区。
上诉人金建集团(福建)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金建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河南省信阳市平桥区人民法院(2021)豫1503民初371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21年8月1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21年8月23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上诉人金建集团(福建)有限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被上诉人***到庭参加诉讼。
本院认为,一、原审法院程序违法,遗漏案件当事人。本案中,金建集团(福建)有限公司作为承包人与发包人黔东南州凯宏资产运营有限责任公司签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作为发包人与承包人***签订《消防、水电工程承包合同书》,与一审被告***没有直接的合同关系,被上诉人依据***出具的欠条向上诉人主张权利突破合同相对性,重审应追加黔东南州凯宏资产运营有限责任公司和***作为本案被告参与诉讼。二、原审认定事实不清,黔东南州凯宏资产运营有限责任公司、金建集团(福建)有限公司应在欠付***工程款范围内承担责任,重审应查清该欠款数额;***以“负责人”名义出具欠条,重审应查清***身份,究竟为***承包工地的负责人还是再分包人。
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河南省信阳市平桥区人民法院(2021)豫1503民初371号民事判决;
二、本案发回河南省信阳市平桥区人民法院重审。
上诉人金建集团(福建)有限公司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7000元予以退回。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二一年八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