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建集团(福建)有限公司

某某、某某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贵州省凯里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1)黔2601民初3553号 申请人:***,男,1985年6月3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忠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贵州争荣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 委托诉讼代理人:***,贵州争荣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代理权限为一般代理。 被申请人:***,男,1972年1月5日出生,住莆田市荔城区东圳路三信秀水华庭东区9幢C501号。 被申请人:金建集团(福建)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莆田市荔城区东圳路三信秀水华庭东区9幢C501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300798370632Q。 法定代理人:***。 申请人***于2021年5月12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冻结被申请人***、金建集团(福建)有限公司名下的银行账户采取冻结措施,冻结资金为670959元。申请人***用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保单保函(保单号为12111173901264036497)为本案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向本院提出诉讼财产保全申请符合法律的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八条规定,裁定如下: 一、冻结被申请人***、金建集团(福建)有限公司名下的银行账户资金670959万元,冻结期限为一年; 二、以上保全措施以670959万元为限。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需要续行查封、冻结的,应当在查封、冻结期限届满前七日内向本院提出续行查封、冻结的书面申请;履行义务后可以申请解除查封、冻结。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二〇二一年五月十三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