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靓丽市政园林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福建靓丽市政园林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厦门百投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其他案由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福建省莆田市秀屿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闽0305执2490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福建靓丽市政园林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莆田市秀屿。

法定代表人陈冬梅。

被执行人厦门百投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福建省厦门市。

法定代表人陈德洲。

申请执行人福建靓丽市政园林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厦门百投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莆田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7年11月30日作出(2016)闽03民终504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福建靓丽市政园林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于2020年7月30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要求厦门百投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支付工程款二十七万零七百元。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送达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执行告知书,被执行人至今仍未自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已对被执行人采取限制消费措施。本院已裁定查封被执行人名下车辆,本院已向公安机关请求协助查找、扣押被查封的车辆。本院依职权分别向金融机构、房地产管理部门、土地管理部门、车管部门、证券部门、人行、工商管理部门进行调查,本院未能查获被执行人名下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

本院认为,本院查封的被执行人车辆须等待公安机关协助查找、扣押。被执行人现暂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亦未能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故本案暂不具备继续执行的条件。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莆田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16)闽03民终504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

如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的,申请执行人可以再次提出执行申请,且不受申请执行期间的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执行员  李一航

执行员  黄建廷

执行员  林建新

二〇二〇年十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  郭海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