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上杭县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6)闽0823执18号
申请执行人龙岩市苑景园林设计工程有限公司,组织机构代码67402915-X,住所地:龙岩市新罗区。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被执行人***,男,1972年12月25日出生,汉族,农民,住上杭县。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龙岩市苑景园林设计工程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追偿权纠纷一案,执行标的60000元,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所有的车牌号为闽F××、闽F××车辆已被法院另案查封,但未实际控制;被执行人*****在银行无存款,在房产、工商、国土部门查无财产登记信息,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也未能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和财产线索,同意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姜志明
审判员***
代理审判员***
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九日
代理书记员***
附相关法律条文: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
第五百一十九条经过财产调查未发现可供执行的财产,在申请执行人签字确认或者执行法院组成合议庭审查核实并经院长批准后,可以裁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依照前款规定终结执行后,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