仙游县绿芝农业开发有限公司

仙游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某某、仙游县绿芝农业开发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仙游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仙游县绿芝农业开发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发布日期: 2014-11-20
福建省仙游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4)仙执行字第646号
申请执行人仙游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住所地仙游县鲤城街道园滨路135号。
法定代表人林向前,该联社理事长。
委托代理人张爱霞,该联社信贷员。
被执行人***,男,住仙游县。
被执行人仙游县绿芝农业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仙游县鲤城街道龙仙路1645号。
法定代表人陈丽霞,该公司经理。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本院(2012)仙民初字第4603号民事判决,责令被执行人***、仙游县绿芝农业开发有限公司立即偿还给申请执行人仙游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借款人民币40000元及利息,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并承担案件受理费及执行费。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本院先后对被执行人的车辆、银行存款、房产等情况进行查询,均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本院已于2014年8月16日将被执行人***、仙游县绿芝农业开发有限公司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并将上述财产调查和执行情况告知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人也未能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2012)仙民初字第4603号民事判决的本次执行程序。
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可以对债权重新提出执行申请,执行申请不受执行期间的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
执行员  陈爱国
执行员  郑祥熙
执行员  林宗煌

二〇一四年十月十五日
书记员  林伟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