厦门城健建设有限公司

厦门城健建设有限公司、汕头市隆江通投资管理有限公司合同纠纷恢复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福建省厦门市同安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2)闽0212执恢715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厦门城健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厦门市同安区厦门市同安区莲花街101号206室,组织机构代码证××。
法定代表人:郭明山。
被执行人:汕头市隆江通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汕头市龙湖区天山路绿园大厦23楼06-1单元,组织机构代码证××。
法定代表人:廖银凤。
本院受理的申请执行人厦门城健建设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汕头市隆江通投资管理有限公司合同纠纷执行一案,厦门市同安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7)闽0212民初4790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厦门城健建设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采取如下执行措施:
一、司法送达情况:本院于2022年5月24日向通过司法专邮向汕头市隆江通投资管理有限公司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执行案件告知书等执行文书,汕头市隆江通投资管理有限公司未向本院报告财产,亦未履行债务。
二、财产查控情况:本院于2022年5月18日起通过厦门市执行查控系统、福建法院司法查控系统及全国网络执行查控系统查询汕头市隆江通投资管理有限公司名下的财产信息(包含银行账户存款,网络资金账户存款、不动产权属情况、车辆权属情况、有价证券持有情况等),查明汕头市隆江通投资管理有限公司名下仅有零星银行存款,此外无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
三、财产线索核实情况:厦门城健建设有限公司未向本院提供有效的财产线索。
四、执行措施运用情况:在执行过程中,因汕头市隆江通投资管理有限公司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本院已对其采取限制高消费及有关消费行为措施。
五、债务履行情况:截至2022年5月17日,厦门城健建设有限公司申请执行的债权尚有2193737元未受偿。
六、告知情况及终本事由:上述执行情况本院已告知厦门城健建设有限公司,并要求其进一步提供财产线索。厦门城健建设有限公司未对法院的执行情况提出异议,且未能提供汕头市隆江通投资管理有限公司的其他财产线索。
综上所述,本院已向汕头市隆江通投资管理有限公司发出执行通知,责令汕头市隆江通投资管理有限公司报告财产,向汕头市隆江通投资管理有限公司发出限制消费令,且经过财产调查,汕头市隆江通投资管理有限公司名下暂无可供执行的财产,厦门城健建设有限公司亦未能提供汕头市隆江通投资管理有限公司名下其他财产线索。因此,本案符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法定条件。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七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申请执行人享有要求被执行人继续履行债务的权利,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申请执行人若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的,其有权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申请恢复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的限制。
当事人或利害关系人如不服本裁定,有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二条的规定,向本院提出执行行为异议。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施纯在
审判员  林甲乙
审判员  冯 涛
二〇二二年六月七日
书记员  刘惠如
附相关法律条文: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
第五百一十七条经过财产调查未发现可供执行的财产,在申请执行人签字确认或者执行法院组成合议庭审查核实并经院长批准后,可以裁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依照前款规定终结执行后,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