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四川省内江市东兴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川1011民初3043号
原告:**,男,1989年5月11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泌阳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四川朴治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厦门城健建设有限公司,住所福建省厦门市同安区莲花镇莲花街101号206室。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四川常诚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付佑峰,四川常诚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与被告厦门城健建设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7月7日立案受理后。原告**于2022年8月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撤回起诉,系其行使处分权行为,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准许原告撤诉。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案件受理费374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曾激扬
二〇二二年八月三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