厦门城健建设有限公司

某某、厦门城健建设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四川省内江市东兴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川1011民初3043号 原告:**,男,1989年5月11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泌阳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四川朴治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厦门城健建设有限公司,住所福建省厦门市同安区莲花镇莲花街101号206室。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四川常诚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付佑峰,四川常诚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与被告厦门城健建设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7月7日立案受理后。原告**于2022年8月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撤回起诉,系其行使处分权行为,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准许原告撤诉。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案件受理费374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曾激扬 二〇二二年八月三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