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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省兰竹生态景观工程有限公司与福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劳动和社会保障行政管理(劳动、社会保障)一审行政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福建省福州市仓山区人民法院
行政裁定书
(2019)闽0104行初349号
原告福建省兰竹生态景观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福州市晋安区象园街道连潘**综合楼**东侧**。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诉讼代理人***,福建臻永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福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住所,住所地福建省福州市仓山区南江滨西大道****楼**div>
法定代表人***,局长。
原告福建省兰竹生态景观工程有限公司诉被告福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社会保障行政确认一案,本院于2019年8月29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
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不宜适用简易程序需转为普通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八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转为普通程序。
审判长***
人民陪审员张力
人民陪审员***
二〇一九年九月五日
书记员*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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