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福建省建瓯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闽0783民初2201号
原告:***,男,1982年2月13日出生,汉族,住湖北省黄梅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福建***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彬,男,1975年3月21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连江县。
被告:福建省兰竹生态景观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福州市晋安区象园街道连潘34座综合楼二层东侧186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100662808148F。
法定代表人:***。
原告***与被告福建省兰竹生态景观工程有限公司、**彬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7月1日立案。原告***于2021年8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以已与被告自行和解由提出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290元,减半收取计645元,由原告***负担(已预交)。
审判员 ***
二〇二一年八月二十一日
书记员 陈 雯
附:本案适用的主要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