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兰竹生态景观工程有限公司

某某、某某彬等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福建省建瓯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闽0783民初2201号 原告:***,男,1982年2月13日出生,汉族,住湖北省黄梅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福建***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彬,男,1975年3月21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连江县。 被告:福建省兰竹生态景观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福州市晋安区象园街道连潘34座综合楼二层东侧186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100662808148F。 法定代表人:***。 原告***与被告福建省兰竹生态景观工程有限公司、**彬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7月1日立案。原告***于2021年8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以已与被告自行和解由提出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290元,减半收取计645元,由原告***负担(已预交)。 审判员  *** 二〇二一年八月二十一日 书记员  陈 雯 附:本案适用的主要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