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福建省福州市晋安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4)闽0111民初10742号
原告:陈某某,男,1984年9月27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福州市鼓楼区。
被告:福建省某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福州市晋安区。
法定代表人:兰某某。
被告:徐某某,男,1988年11月27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龙海市。
原告陈某某与被告福建省某某公司、徐某某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4年12月10日立案后,原告陈某某于2025年2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陈某某撤诉是其行使诉讼权利的行为,于法无悖,可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陈某某撤诉。
案件受理费439元,减半收取计219.5元,由原告陈某某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五年二月二十六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