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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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1)浙10民初147号之二
原告:***,住福建省厦门市思明区。
诉讼代理人:**,******事务所律师。
被告:**彬,住浙江省台州市黄岩区。
诉讼代理人:***,浙江星册律师事务所律师。
第三人:厦门儒林园林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本院在审理原告***与被告**彬、第三人厦门儒林园林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21年6月17日向本院提出对被告的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在本案诉讼期间向本院申请撤诉,系其对自身诉讼权利所作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和《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人民币50元,减半收取人民币25元,由原告***承担。
审判长 **
审判员 ***
审判员 ***
二○二一年六月三十日
代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