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福建省邵武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闽0781民初540号
原告:******实业有限公司,住所邵武市城郊经济技术开发区。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住福州市晋安区。
被告:厦门儒林园林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厦门市翔安区*****新厝下里29-2。
法定代表人:***,经理。
原告******实业有限公司与被告厦门儒林园林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定作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2月5日立案。原告******实业有限公司于2021年4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实业有限公司以厦门儒林园林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已履行付款义务为由,申请撤回起诉,理由正当,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实业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实业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长 ***琴
人民陪审员 林 明 云
人民陪审员 林 斌
二〇二一年四月二十三日
书 记 员 金 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