厦门儒林园林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厦门儒林园林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福建省里程旅游有限公司漳州开发区分公司、福建省里程旅游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福建省龙海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7)闽0681民初2783号
原告:厦门儒林园林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厦门市翔安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213764090712T。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福建明证律师所事务所律师。
被告:福建省里程旅游有限公司漳州开发区分公司,住所地漳州开发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681MA348A306F。
法定代表人:***。
被告:福建省里程旅游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州市鼓楼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100555073211Y。
法定代表人:**。
本院在审理原告厦门儒林园林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福建省里程旅游有限公司漳州开发区分公司、福建省里程旅游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7年7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以双方当事人已达成和解协议且被告已履行付款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厦门儒林园林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1007元,减半收取503.5元,由原告厦门儒林园林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长严美玲
人民陪审员***
人民陪审员***

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