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福清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4)融民初字第6014号
申请人曹亦强,男,1971年6月8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福清市。
委托代理人曹亮亮,系公民代理。
申请人福州润家园林绿化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福州市鼓楼区。
法定代表人马昌镇。
委托代理人刘晓明,系公民代理。
申请人曹亦强与申请人福州润家园林绿化工程有限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在福清市公安局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人民调解委员会主持调解下,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一、由申请人福州润家园林绿化工程有限公司一次性赔偿申请人曹亦强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住院伙食补助费、交通费、后续治疗费等各项损失共计人民币3900元,赔偿款于本协议签订之日一次性付清。
二、申请人福州润家园林绿化工程有限公司的损失由其自行承担,与申请人曹亦强无关。
三、本协议自双方当事人签字盖章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双方当事人因本起交通事故产生的民事赔偿纠纷就此了结。
现双方当事人对上述协议无异议,申请人曹亦强与申请人福州润家园林绿化工程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对上述协议进行确认。
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述协议不违反相关法律规定,本院决定对上述协议予以确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九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申请人曹亦强与申请人福州润家园林绿化工程有限公司达成的上述调解协议有效。
本裁定送达双方当事人后即具有法律效力。一方当事人拒绝履行或者未全部履行的,对方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执行。
本案案件受理费人民币50元,予以免收。
审判员 游爱民
二〇一四年十月十日
书记员 陈晓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