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确山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5)确民初字第00549号
原告福建省琳岳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住所地:福建省福州市鼓楼正鼓东街道湖东路151号华鸿商住楼2号楼202单元。
法定代表人***,职务,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福建***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特别授权。
委托代理人***,福建***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特别授权。
被告河南省金泰生物肥业科技有限公司。
住所地:确山县李新店镇***寇庄。
法定代表人**新,职务,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该公司副总经理。代理权限,特别授权。
本院在适用简易程序审理原告福建省琳岳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诉被告河南省金泰生物肥业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过程中,发现案情复杂,不宜适用简易程序进行审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转为普通程序审理。
审判员***
二〇一五年四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