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确山县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6)确1725执192号
申请执行人福建省琳岳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系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系福建***律师事务所律师。
代理权限:特别授权。
委托代理人:***,系系福建***律师事务所律师。
代理权限:特别授权。
被执行人金泰生物肥业科技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系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系金泰生物肥业科技有限公司员工。
代理权限:特别授权。
本案在执行福建省琳岳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与金泰生物肥业科技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过程中,依职权对被执行人金泰生物肥业科技有限公司开展执行工作,目前不具备继续执行的条件,申请执行人亦不能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或相关线索,现申请执行人提出撤销执行申请,故本案应依法终结执行。据此,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八)项、第二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第二百五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2016)确1725执192号案件,终结执行。
申请执行人在本案终结后,在法律规定的时效期间内可以向本院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日
书记员康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