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闽01民终3887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福建省琳岳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福州市鼓楼区鼓东街道湖东路151号华鸿商住楼2号楼202单元。
法定代表人:江建福,该公司总经理。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福州市仓山区兴东青环保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福州市仓山区首山路80号7号楼401单元。
法定代表人:陈**琼,该公司总经理。
上诉人福建省琳岳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福州市仓山区兴东青环保技术有限公司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不服福建省福州市鼓楼区人民法院(2022)闽0102民初1030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审理过程中,福建省琳岳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收到法院催缴案件受理费的通知后仍不予缴纳,也未提出司法救助的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三百一十八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上诉人福建省琳岳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自动撤回上诉处理。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 判 长 缪 羽
审 判 员 林 辉
审 判 员 庄彩虹
二〇二二年五月十二日
法官助理 李 晶
书 记 员 王 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