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福建省三明市三元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闽0403民初2427号
原告:福建省三明百盛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三明市梅列区(现三元区)双园新村14幢1号店,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40067654901XG。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该公司员工。
被告:福建省琳岳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福州市鼓楼区鼓东街道湖东路151号***住楼2号202**,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100553232258B。
法定代表人:***。
原告福建省三明百盛贸易有限公司与被告福建省琳岳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4月14日立案。原告福建省三明百盛贸易有限公司于2023年4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福建省三明百盛贸易有限公司以与福建省琳岳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达成和解协议为由申请撤诉,其行为未违反法律法规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五)项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福建省三明百盛贸易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214元,减半收取107元,由福建省三明百盛贸易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员 ***
二〇二三年四月二十七日
法官助理 **闽
书 记 员 许 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