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南靖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7)闽0627民初1476号
原告:福建乐程市政园林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漳州龙江路以东、水仙大街。
法定代表人:张苹,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蔡炜祺,福建朗马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南靖永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南靖县。
法定代表人:吴建平,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蔡鸿明,福建泾渭明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冯卢亮,福建泾渭明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在审理原告福建乐程市政园林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南靖永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福建乐程市政园林工程有限公司于2017年6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福建乐程市政园林工程有限公司以南靖永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已履行完毕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福建乐程市政园林工程有限公司撤诉。
本案受理费5688元,减半收取计2844元,由福建乐程市政园林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吴西金
二〇一七年六月八日
法官助理陈伟煌
书记员韩丹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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