厦门市凯祥通工程技术有限公司

***与被执行人***、厦门市凯祥通工程技术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福建省厦门市湖里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5)湖执行字第1324-1号
申请执行人***。
委托代理人黄勇清,福建自立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余思洁,福建自立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执行人***。
被执行人厦门市凯祥通工程技术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厦门市凯祥通工程技术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厦门市湖里区人民法院于2014年11月11日作出的(2014)湖民初字第5222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15年6月2日立案执行。
本院在执行过程中经查被执行人名下无房产、车辆、银行存款可供执行,本案依法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厦门市湖里区人民法院于2014年11月11日作出的(2014)湖民初字第5222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欧 海
审判员 唐雪阳
审判员 江向洋

二〇一五年九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 张逸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