厦门市凯祥通工程技术有限公司

厦门湖里诚泰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厦门市凯祥通工程技术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福建省厦门市湖里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7)闽0206执1372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厦门湖里诚泰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厦门市湖里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200058394292P。
法定代表人:***,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廖发招、***,公司职员。
被执行人:厦门市凯祥通工程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厦门市湖里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206798092804Y。
法定代表人:***。
被执行人:***,男,1975年10月4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厦门市湖里区。
被执行人:***,女,1976年8月25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厦门市湖里区。
被执行人:***,女,1976年11月15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厦门市湖里区。
被执行人:石国谦,男,1977年8月30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厦门市湖里区。
被执行人:石世昌,男,1980年1月9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厦门市湖里区。
本院在执行厦门湖里诚泰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与厦门市凯祥通工程技术有限公司、***、***、***、石国谦、石世昌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经过财产调查,本院轮候查封了***名下址于厦门市湖里区。轮候查封了石国谦名下闽D××号车辆、闽D××号车辆,石世昌名下闽D××号车辆,***名下闽D××号车辆、闽D××号车辆,***名下闽D××号车辆,上述车辆均未实际控制,暂无法处置。除此之外,被执行人名下无可供执行的房产、车辆、银行存款等财产,申请执行人对本院财产调查情况予以书面确认,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故本院依法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申请人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要求被执行人继续履行债务,也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恢复执行,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债权为借款本金127724元及利息、逾期罚息、法律服务费880元,已扣划29888.38元。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欧海
审判员***
代理审判员***

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初晓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