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和隆园林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福建泉业隆建材贸易有限公司、福建省和某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等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执行异议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福建省石狮市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闽0581执异88号
申请执行人:福建泉业隆建材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石狮市祥芝镇祥古路**,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5817053562509。
法定代表人:蔡荣恒,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戴江**,福建牛京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淑君,福建牛京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执行人:福建省和***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惠安县东桥镇厝斗村委会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5215595911200。
法定代表人:王杰云,该公司总经理。
被执行人:福建华裕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石狮市子芳路西侧鸿艳大厦**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0001581658760。
法定代表人:张跃民,该公司总经理。
第三人:骆汉阳,男,1978年11月5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惠安县。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福建泉业隆建材贸易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福建省和***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福建华裕股份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福建泉业隆建材贸易有限公司于2021年11月1日向本院提出如下申请事项:1.申请追加第三人骆汉阳为(2019)闽0581执1241号执行案被执行人;2.将骆汉阳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3.由骆汉阳及被执行人承担本案的执行费。本院受理后,依法进行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申请执行人福建泉业隆建材贸易有限公司称,其与被执行人福建省和***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福建华裕股份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过程中,与被执行人福建省和***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以及第三人骆汉阳达成执行和解协议,协议载明骆汉阳同意为被执行人福建省和***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付清(2019)闽0581执1241号一案全部款项,总计付款32万元,分49期偿还,如有一起期未按期偿还,申请执行人有权对骆汉阳、原被执行人福建省和***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申请恢复强制执行措施。现骆汉阳仅支付98000元,余款拒不支付。据此,申请执行人向本院提出追加第三人骆汉阳为(2019)闽0581执1241号执行案被执行人,并将其列入失信被被执行人名单,承担执行费用。
第三人骆汉阳辩称,其于2018年担任福建省和***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期间,因福建省和***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与他人的债务问题,被石狮市人民法院司法拘留,在拘留期间签署了和解协议,把公司债务变成了个人债务。现因家庭负担重,愿意尽最大努力履行之前的和解协议。
本院查明,福建泉业隆建材贸易有限公司与福建省和***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福建华裕股份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8月22日作出(2017)闽0581民初1220号民事判决,判决:一、福建华裕股份有限公司应在本判决生效之日立即支付给福建泉业隆建材贸易有限公司货款227191元及截至2016年10月21日的逾期付款违约金55722元,并以货款227191元为基数按月利率2%计付自2016年10月22日起至实际付清货款之日止的逾期付款违约金;二、福建和***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福建和***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福建华裕股份有限公司追偿;三、驳回福建泉业隆建材贸易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5952元,由福建泉业隆建材贸易有限公司负担175元,由福建华裕股份有限公司、福建和***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负担5777元。鉴定费20140元,由福建泉业隆建材贸易有限公司负担590元,由福建和***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负担19550元。判决后,福建省和***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不服提起上诉,泉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8年11月30日日作出(2018)闽0581民终7424号民事判决,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本案二审受理费5952元,由福建省和***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负担。因福建省和***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福建华裕股份有限公司未履行生效判决确定的还款义务,福建泉业隆建材贸易有限公司于2019年3月15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以(2019)闽0581执1241号案件立案执行。在执行过程中,福建泉业隆建材贸易有限公司与福建省和***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第三人骆汉阳于2021年1月8日达成执行和解协议,约定:“因甲方(福建泉业隆建材贸易有限公司)与丙方(福建省和***建设工程有限公司)(2019)闽0581执1241号一案,乙方(第三人骆汉阳)同意为丙方付清全部款项。现甲、乙、丙三方经友好协商,达成如下调解协议:一、乙方总计支付甲方32万元。其中第一期款项乙方应在2021年1月7日支付甲方人民币80000元……其中第二期款项乙方应自2021年2月1日起,每月1日向甲方支付人民币5000院,连续支付48个月。……。四、若乙方上述49笔任何一笔款项未能按期完成支付,甲方有权对乙方、丙方申请恢复强制执行措施。五……。”2021年11月1日,福建泉业隆建材贸易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追加骆汉阳为(2019)闽0581执1241号执行案件的被执行人,要求将其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并承担执行费。
本院认为,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执行中变更、追加当事人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四条规定,“执行过程中,第三人向执行法院书面承诺自愿代被执行人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债务,申请执行人申请变更、追加该第三人为被执行人,在承诺范围内承担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本案第三人骆汉阳向本院书面承诺代福建省和***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履行(2019)闽0581执1241号一案债务,故福建泉业隆建材贸易有限公司申请追加骆汉阳为被执行人的请求,本院予以支持。另,福建泉业隆建材贸易有限公司申请将骆汉阳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并承担执行费,不属于执行异议的范畴,本院不予受理。已经受理的,应当驳回其申请。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执行中变更、追加当事人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条、第二十四条、第三十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一、追加骆汉阳为(2019)闽0581执1241号执行一案的被执行人。
二、骆汉阳于本裁定生效之日起五日内向福建泉业隆建材贸易有限公司履行和解协议确定的义务。
三、驳回福建泉业隆建材贸易有限公司的其他异议申请。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泉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
审判长  颜良伙
审判员  蔡明志
审判员  李小红
二〇二一年十一月十三日
书记员  黄凤梅
附:本案引用的主要法律条文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执行中变更、追加当事人若干问题的规定》
第二十四条执行过程中,第三人向执行法院书面承诺自愿代被执行人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债务,申请执行人申请变更、追加该第三人为被执行人,在承诺范围内承担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第三十条被申请人、申请人或其他执行当事人对执行法院作出的变更、追加裁定或驳回申请裁定不服的,可以自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上一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但依据本规定第三十二条的规定应当提起诉讼的除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