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东莞市第三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粤1973财保560号
申请人:***,男,汉族,1974年2月13日出生,住四川省自贡市沿滩区**********,公民身份号码:510***************。
委托代理人:肖六一、袁开,均为广东莞信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深圳市超美园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广东省深圳市宝安区********B。
法定代表人:杨某1。
被申请人:福建省和***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福建省泉州市惠安县*********。
法定代表人:王某1。
被申请人:东莞市佳虹电子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广东省东莞市**************。
法定代表人:胡某1。
申请人***于2021年2月26日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请求查封、冻结或扣押被申请人深圳市超美园实业有限公司、福建省和***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东莞市佳虹电子科技有限公司相应价值合计20000000元的财产。申请人***以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东莞分公司提供诉讼财产保险作担保,保险限额为20000000元,保证承担因申请错误造成被申请人深圳市超美园实业有限公司、福建省和***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东莞市佳虹电子科技有限公司或利害关系人经济损失的赔偿责任。申请人***于2021年2月26日预交保全申请费5000元。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财产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查封、冻结或扣押被申请人深圳市超美园实业有限公司、福建省和***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东莞市佳虹电子科技有限公司相应价值合计20000000元的财产。
冻结存款的期限为一年、查封动产的期限为两年、查封不动产的期限为三年,从实际保全之日开始计算。申请人申请延长保全财产期限的,应当在期限届满十日前向本院书面提出申请,否则期满后被申请人转移财产致使申请人损失的后果由申请人自己承担。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
审判长 郑水强
审判员 杨志斌
审判员 陈采红
二〇二一年三月一日
书记员 吴 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