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福建省惠安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闽0521执7420号
申请执行人:***,男,1971年10月29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惠安县。
被执行人:福建省和***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惠安县东桥镇厝斗村委会,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5215595911200。
法定代表人:***。
申请执行人***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20)闽05民终3796号法律文书,于2020年11月30日依法向本院申请执行,请求执行被执行人福建省和***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向石狮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书面申请撤回石狮市2011-23-07号住宅楼工程的《福建省房屋建筑工程竣工验收报告》,并对申请执行人在福建省知名报纸上刊登道歉声明。
在本案执行过程中:
一、本院通过司法专邮形式向被执行人送达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主动履行告知书、财产申报表等法律文书后,被执行人未实际履行,本院已向石狮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发出协助执行通知书,请求其协助本案执行。本院决定对被执行人福建省和***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罚款50000元,并将采取进一步的执行措施。
二、在执行过程中,本院将被执行人纳入全国法院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对其法定代表人适用限制高消费措施,并在中国执行信息公开网上公布。
三、上述执行情况及信息,本院已通过电话方式告知了申请执行人,并要求其进一步提供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既未提供财产线索也无异议。
综上,本院认为,经穷尽执行措施,且本院已向申请执行人***释明本案的执行情况。因此,本案符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条件。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的限制。
如不服本裁定,应当自收到本裁定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本院提出终结执行行为异议。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执行员 ***
执行员 ***
执行员 ***
二〇二二年五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