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仙游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闽0322民初5503号
原告:一鼎(福建)生态园林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莆田市仙游县枫亭镇海安村草楼78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300567326044F。
法定代表人:***,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高丽强,福建品义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代理。
被告:莆田帝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莆田市仙游县鲤城街道办事处四楼401-406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322315522823E。
法定代表人:***。
原告一鼎(福建)生态园林建设有限公司与被告莆田帝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7月1日立案。原告一鼎(福建)生态园林建设有限公司于2019年7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一鼎(福建)生态园林建设有限公司的申请没有违反法律规定,可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一鼎(福建)生态园林建设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20411元,减半收取计10205.5元,由一鼎(福建)生态园林建设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长***
人民陪审员***
人民陪审员***
二〇一九年七月十九日
书记员***